未成年人醉酒后溺水身亡,共同饮酒者、售酒的酒吧乃至商场物业公司,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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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闵行法院就披露了一起这样的生命权纠纷案件,未成年人的父母将这些相关者都告上了法庭。
时间回到2022年6月20日早上,17岁的小许彻夜未归,当家人急着准备寻找的时候,传来了小许他在一商业广场附近河道溺水身亡的消息。
公共视频显示,当天凌晨4点17分,在涉案商业广场东面的河道绿化带缺口处,出现了一个水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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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分钟之后,在河道下游不远的一座水闸处,发现疑似小许的尸体自南向北飘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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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律师
人可能在河道里飘起来,然后被人发现,然后才知道人在那里,已经去世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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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 老许:
孩子的离去是我们多少年,永远也无法忘记的伤痛。
经司法鉴定,小许血液酒精浓度达到严重醉酒程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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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来,当晚小许受干姐姐夏某邀约参与酒局,期间曾与同饮者陈先生发生肢体冲突,醉酒后独自走向河道时,失足落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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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陈先生(同饮者)代理人:
其他人也对被害人有过肢体冲突。只是被告一(陈先生)的情绪最为激动,上去踢了两脚。
法院认为,在共同饮酒者中,死者的干姐姐夏某作为邀约人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。
酒局中与死者发生冲突的陈先生,在殴打这名未成年人后先行离开,二人都应承担部分责任。
周皓媚 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 :
共饮人如果是存在两类不当行为的话,要承担相应的这个侵权责任。第一类,比如说强行劝酒、逼迫饮酒、许诺条件饮酒等。第二类,是饮酒后的不当行为,比如说同饮人已经处于醉酒并且陷入危险之中,其他的同饮者对其没有履行一个救助、护送、妥善安顿等安保义务。
最终,闵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
同饮者陈先生及邀约人夏某,各自赔偿原告7万元;
酒吧经营者因违规向未成年人售酒,赔偿原告6万元;同
时法官指出,死者小许无节制过量饮酒,应负主要责任,小许的父母未尽监护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。其余
初次见面的同饮者因不存在失当行为被判无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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